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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0月)

发布时间:2024-11-17 16:20:10 点击量:

  EMCSPORTS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和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结合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设立审计机构,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务纪律,监督履行财务责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三条 遵照审计法规,本公司审计机构在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的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四条 本公司审计机构和人员本着维护公司合法经济权益的原则,公允地证实本公司财务责任履行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投资经营、财务收支、营销活动、物流循环以及薪酬管理等,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和财务制度的情况,以促进部门、单位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第七条 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着重监督检查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二)每笔业务(产、销、购、验收、储运),不得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个部门以上的人员处理的原则。

  第九条 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和公司规定的审计制度、专业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经济活动、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收支、财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对侵占企业资产、行贿受贿、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挪用等重大经济案件以及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案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的准备工作;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部门),制定审计方案,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审计方案经董事长批准后,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部门。被审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审计终结阶段,应对审计事项和结果提出审计报告。报告应附有经过被调查人或有关单位确认的证明材料或其他说明材料。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报送董事长审定,重大事项审计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审定。审定后将决定通知被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 被审部门应按审计结论和决定,针对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的结果应报告董事长、总裁。复审期间,原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分别采用事后审计和事前审计,逐步完善审计工作程序,开展全面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检查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计划、账目、报表、凭证、业务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资金、财产和物资管理情况;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有关部门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第二十三条 参加被审部门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被审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四条 责成被审部门查处和纠正一切违反规定的财务收支,以及制止严重损失浪费的现象,限期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财务纪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和性质严重者应追究经济责任,给予经济制裁,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并有权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二十六条 对拖延、推诿、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提请总裁或董事长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公司审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设审计部经理一人,专职审计人员若干名。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将适时增加编制和聘任专兼职审计人员。

  第三十条 专兼职审计人员要选配或聘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审计专业、财务专业和管理知识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员按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审计部经理的任免、调动、奖惩应事前征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同意。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人员(负责人),应按国家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二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财务、技术等部门的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人员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